中航油重组再生变数
SK能源亚洲要求将中航油交由司法管理
期货
第一财经日报/ 2005 年/ 03 月/ 07 日/ 第B04 版/
本报记者黄河
在向中国航油(新加坡)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航油”,C47. SG) 提起债务及欺诈诉讼后,韩国SK能源亚洲公司(SK Energy Asia) 突然于3 月3 日向新加坡高庭提出申请,把中航油交由司法管理。业内人士认为,如果该申请获批,目前由中航油的母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下称“中航油集团”) 所主导的债务重组计划可能中断。
中航油的发言人云大卫曾对媒体表示,在这一事件中最重要的是中航油集团方面的态度,因为它才是重组的主角,如果没有中航油集团的支持,一切的重组计划都将是一纸空文。
中航油集团新闻发言人边晖则拒绝就此问题作出回答。
SK能源亚洲3 日的公告中表示,委任司法管理人的做法,将提高任何拯救中航油的债务重组计划的透明度和可信度,这将有利于目前的谈判。
从法律程序上讲,司法管理将委任司法管理人来处理公司的债务和重组问题,而不是如目前的由中航油集团委任的管理层参与方式来进行。司法管理人将研究公司财务状况,并向债主提呈还债建议。它的责任是协助公司的业务上轨道,并防止其资产被转移。
云大卫指出,一旦中航油交由司法管理,意味着中航油目前的债务重组计划将由司法管理人审定,其有权利继续支持也有权利重新拟定债务偿还及重组计划。因此这将有可能给现有的重组计划带来很大的变故。
据记者向法律界人士了解,新加坡法律源于英美法系,其司法管理人制度或许相当于英美法中清盘官的概念,是指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由法院指定律师或律师行监督执行。这位法律界人士称:“不管从哪个角度而言,司法管理人的介入都意味着中航油的母公司失去债务重组的主导权。”
中航油集团在此前的声明中表示,其支持重组的条件之一是“与中航油事件有关的法律与法规问题获得足够解决以及重组后的中航油可继续正常的商业运作”,如果进入司法管理,中航油集团不排除有退出重组计划的可能。
而在此前,中航油最大的5 家债权人已组成一个委员会,并邀请其他债权人一起向中航油要求更高的偿债额度。尽管中航油表示公司不认可任何形式的债权人委员会,但据业内人士分析,委员会可能增加债权人一致行动的能力,从而使得中航油期望的“一对一”个别谈判更加艰难。
债权人组织已开始向中航油集团施加压力,要求其应向债权人偿还相应的债务。目前中航油集团仍然持有中航油60 %的股份,处于控股地位。
据悉,中航油目前已约见了近10 家债权人,并计划于5 月底前结束与所有债权人的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