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

近期以来,在有线电视转播的频道中,插播广告的现象又有增加的趋势。据媒体报道,有用户曾因此而拒缴收视费,导致与有线电视台对簿公堂的局面出现。

对这种现象,著名民法学专家杨立新教授认为,用户和电视台之间的纠纷涉及到双方的电视服务合同关系,其中一方违反合同内容,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有线电视台违法播放广告节目,用户指出其违法行为后仍不改进,用户拒绝缴纳收视费,其实是一种正当行使抗辩权的行为。因此,电视台违约播放电视广告,构成违约行为;电视台违约又侵害了用户的人身利益,造成了用户的精神损害,应当构成侵权责任。

杨教授认为,由于我国现在的民事诉讼制度没有规定公益诉讼,也没有规定谁有公益诉讼代表人的资格。让违反规定的广播电视广告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只是一个方面,还应让他们对广大的用户和使用广播电视的公众承担民事责任。

有论者认为,有线电视台与用户之间的纠纷是一种市场行为,应该由双方自行解决。这种说法没有意识到,由于政策的管制以及硬件系统的独占性,有线电视台实际上已经购成在这一领域内的实质性垄断,在没有替代选择的情况下,“你不满意我的服务,可以去选择更好的”这种市场选择实际上不可能出现,对于用户来说,只能在“要么接受,要么拒绝”之间作出选择。

这也是杨教授为什么要特别提出“公益诉讼”这一概念的原因,因为在今天的城市生活中,象通讯、能源、有线电视等商品的消费,已经成为必不可少的一部份,而这些商品,由于其资源的独占性,形成了经济学中所谓“自然垄断”的概念。在这些服务领域里,服务商以“市场选择”为理由,擅自提高价格、更改服务或制定更加有利于自己的合同条款,都属于侵犯“公益权”的一种表现。

对于这种表现,国内目前还只能通过行政方式来加以控制,如召开价格听证会等手段。但随着WTO的深化和法制的完善,行政指令本身也要受到法律的监督。“公益诉讼”这一概念的提出,正是在法制化轨道内为解决象垄断这样的非市场行为的一种努力尝试。

也许将公益诉讼纳入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但对于首先作出这种尝试的用户和法律人士,社会和媒体不应以“刁民”视之,更应该看到他们在建立和健全法制化社会过程中的意义。

从观念上而言,这也是一种从“官权”(行政权)社会向“公权”(法权)社会转向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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