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深圳市面上目前在流传一种俗称“监听王”的窃听器材,据说只要在一台“监听王”中输入手机号码,该手机的通话内容就能被全部监听并录下来。
据记者暗访调查的结果,这种俗称“监听王”的设备原产台湾,全名叫“GSM监听移动电话系统”。用户只要按输入欲监听的电话号码,它就能对该电话的语音进行拦截,并将内容存储于硬碟之中,总录音时间长达20小时以上。一台售价8万元的“监听王”可同时存储100个欲监听电话。
对此,深圳市公安部门已经明确表示,此类监听产品不宜在市场上流通和公开销售。如若为达到某种目的去监听别人电话,则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甚至危及到国家安全。
从公安部门“不宜销售”的说法来看,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法规来管制此类产品销售,而在记者报道中提及,这种销价昂贵的窃听器的主要买主大多是私家侦探和保镖,还有一些是为打官司而获取证据的人。
尽管目前还没有利用此类窃听信息作为法庭证据的公开报道,但从记者调查到的市场销售情况,可以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此类案例必将出现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认为,在法庭取证时,此类窃听信息不应纳入取证范围。
在法学界有所谓“毒树之果”的说法,意指“根据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口供,并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派生性证据)”。从世界绝大部分法治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除少数几种例外情况,“毒树之果”往往都为法庭所拒绝采用。
尽管“毒树之果”主要是针对政府公权而言,但作为窃听所取得的“证据”从本质上也符合这一定义的实质,即“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口供及第二手证据。”
无论对于哪一个国家,法制得以公平实施的前提在于社会每个个人的生存价值是否能够得到平等的尊重。以对一种个体权利(如隐私权)的侵犯而达致另一种权利(如司法权)的实施,最终只能破坏整个法制机体的健康。而一旦“毒树之果”被判定为“可食”,那么“栽毒树”的行为就不可能绝迹,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监听王”的销售以及法庭对此类证据的采信态度,必将影响到未来中国法制建设的路径,实在不宜等闲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