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中国产权制度的一种思路

黄河

由于此前数年采访中接触到包括健力宝、三九、娃哈哈、科龙等企业在内的大量“产权触礁”案例,让我对公司治理结构与产权结构的关系产生了兴趣,四月份听张五常教授讲座后对产权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颇有感触,但同时发现以自己的经济学基础,要从学术意义上完整阐述这种感悟近乎不可能。

于是想到这个偷懒的办法,将自己在思考中的一些心得与思路罗列出来,希望能够得到更多指点与批评。

产权约束下的公司制度发展

在中国搬入西方公司制度,尤其是上市制度过程中,存在着一个张维迎所谓“画斑马”的过程: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是在其多年形成的私有产权基础上,为实现产权向生产力的转化而出现的一种“结构—功能”转型。

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一种“功能载体”,其发生和演变是受产权结构约束,并为产权运作而服务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董事会与管理层的责权划分,并形成了典型的“资本主义伦理”即“信托责任”。

从这个角度理解,西方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这个“功能”,对应的是“资产权利市价排列”这一产权结构。

在这一结构基础上,原本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产权权利,在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被分离为所有权(分红权、债权和资产转让权等)和使用权(生产管理权、资源分配权及部分人力雇佣权等),分别由企业中不同的部门来执行和监督: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下行使资产所有权,管理层则在董事会授权下,行使资产使用权(即管理权)并受董事会约束。

这一“两权分离”所带来的信息不对称可能造成交易费用过大,因此市场中又出现了以信息与合约执行监管为目标的“独立监管机构”,它们在政府授权下独立行使制订规则及监管执行的功能。

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实际上是在“三权分立”的情况下,通过不断完善监督和激励机制,使管理者在所有权约束下为所有者(股东)谋取利益最大化的过程。

有心者不难看出,这一“三权分立”的结构—功能体系,与西方的宪政结构实际上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其核心均在于对个体权益(财产、自由、生命)的充分保障。

中外产权基础与前提的不同

作为西方现代政治制度的基础和起源,洛克在其理论中将生命、自由和财产视为不可分割的“天赋人权”,并由此形成了整个政府和社会制度的理论基础。

从经济角度上看,正是因为洛克将“财产”视为与生命、自由同等独立且不可分割的个人权利,在这一“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下,才会形成类似于西方政治体系中“三权分立”市场授权和监督体系。

换句话说,由于个人产权已经是不可分割的“原子存在”(如果可分割,个人产权则必将受到损害),在个人产权的基础上才得以形成整个市场与公司的交易与授权体系。

而恰恰是在这一本源上,中国历史与文化所形成的产权基础与西方社会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从文化角度而言,诞生于基督教文化中的西方社会由于有着“神人分离”的传统,因此在世俗层面上的个体平等,包括产权平等很容易被接受;而在“无神论”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其社会结构是一种“君父”式的家庭结构,君主和家长拥有国家和家族的“名义所有权”以及管制责任,这一权利结构才是中国社会结构的“神圣前提”,因而无需经过国民或家族成员的授权程序。

中国历史上的产权更替

从某种意义而言,正是由于这种超验式的“神性维度”的缺乏,使得中国与欧美在近代社会演变中走上了不同的轨迹。

在所谓的“封建时代”,由于生产力的约束,无论中外都是一种以家族为基础的“家王国”或“家天下”的社会结构。因为在缺乏市场交易规则的情况下,以血缘为基础的协同生产是最具效率的。

随着工业革命带来的生产力大解放,有着“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文化传统的西方社会,在经历了多次革命后,终于从“君王统治”到“贵族统治”过度到“平民统治”(宪政)时代,在个人权利的基础上建立起了“信托授权”式的政治和经济(企业)体系。

而此时的中国,依然运行在“王朝更替”与“诸侯分合”的社会演化结构之中。而在中国传统中,所谓“王朝”实际上也就是家族,因此其财富与权力的沉浮转移也是在不同家族更替中变化。

如果从现代产权角度来看,中国历史上的王朝更替实际也是一种“非市场化”的产权转移:新王朝的统治者以战争掠夺的方式在整体意义上获得“天下”,亦即全国资源和财富的“名义所有权”。

之所以叫“名义所有权”,是因为这种产权类似于家长对家庭的财富所有权一样,仍需受到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契约约束,比如族长可以调动家族财富用于修祠祭祖等活动;家长可以把“不孝子孙”逐出家门等等。

而在国家层面上,由统治各地的直接管理成本太高,因此也出现了某种意义上的“两权分离”:君主名义上拥有天下,各州、郡、县则在中央政府的授权下获得当地资源的“名义所有权”,而“家族”与“户”则以某种“承包”的方式拥有使用权,并据此向中央政府交纳租金和税金。

中国古代的“赋”与“税”意义并不相同,“税”相当于现代意义上的税收,即公共管理费用;而赋则是生产资源的租值,名义上应归皇帝个人所有。

在中国的社会文化结构基础上,这一特有的“封建制度”经历了数千年的调整,在当时的世界各国制度中,应该说已经达到了相当高效与精密的水平。这也是中国在近代之前,其生产力与社会财富一直高居全球榜首的缘故。如果没有工业革命所带来的资本主义制度,世界各国还得到中国来学习“先进制度”呢,呵呵:)

这一社会结构与政治制度的关系,在近现代中国同样影响了一批重要的政治和思想人物,如毛泽东对郭沫若《十批判书》曾批评曰:“百代皆习秦政制,《十批》不是好文章”,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他也注意到了中国社会文化结构与政经制度之间的这种深层联系。

当代中国的产权制度

从某种意义而言,新中国的出现,跟以前的王朝更替既有相似之处,又有新的变化。

相似点是两者以战争方式整体获得“天下”的名义所有权,尽管这一方式从皇帝个人转到了某个政党及其领袖,但产权转移的模式并没有本质改变:不是全国人民以投票制委托其管理“天下”,而是以国共战争的方式“占领中国”。

就这点而言,清末时期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立宪派”期待建立的“虚君宪政”,可以说是希望在不通过战争转移的方式下,和平实现社会产权和政治结构转换的某种理想。这一理想在当时的世界格局下变为泡影。但今天回头反思,即使当年建立起类似英国的虚君宪政,但在缺乏“神性维度”的中国文化传统下,这一虚君宪政是否能带来社会制度结构的真正转变,也还是未知之数。

不客气的说,执政党在打天下时宣称的“全民共和”,由于缺乏产权意义上的社会基础,其本质并不比传统王朝更替时的“受命于天”有多大变化。在这种产权转移模式下形成的共和国,其产权结构与其说接近西方资本主义,不如说更接近传统的封建制度。

新的特点在于,在政党“接管”天下后,50年代所兴起的一系列“公有化”运动,通过某种类似法律的程序强化了这一产权权利的合法性:在农村是人民公社化;在城市是“公私合营”,最终结果是农民与私营企业主以近乎“赠予”的方式,将资本所有权“交归国有”,从所有权角度看,在完成公有化以后的共和国国民,除了无法“赠予”的个人能力外,在资产意义上均处于“赤贫”状态,而这也正是“无产阶级共和国”所追求的目标。

这一所有权的转移,使得市场本身失去了立身之所,从某种意义上也更适合于政府(或政党)实施非市场化的计划经济:也就是一种不存在交易形态的社会分工与分配体系。

而在这一“非产权”制度下,按张五常教授的说法:按资本排列权利的制度安排已不可能,因此而出现了按等级来排列权利的干部级别制度。

按我的理解,这一制度并不是对所谓“封建制度”的回归,因为中国数千年的封建制度已经发展出套相对高效而精密的社会、政治、文化体系。这种排列更象历代王朝初兴之时的论功行赏,而在历史上这些王朝一旦进入稳定发展期后,又会恢复包括科举等制度在内的“高级封建制”。

改革开放后的产权制度演变

在这种缺乏市场基础的计划经济被实践证明无效的情况下,70年代末重新启动的改革在经历了一系列政治和思想观念的博弈之后,实际上重新回到了“半封建、半资本主义”的产权结构模式下。

以“两权分离”后的资产所有权为界,在所有权之下的使用和管理权领域,出现了从承包制到股份化的一系列市场化改革,从而也诞生出了今天“画斑马”式的资本市场和企业制度。

而有所有权之上,由于“国有产权”不可分割的特性,使得所有权管理形成了某种类似封建制度的“分封授权制”,中央政府授权各级政府对土地及其他公共资源进行管理及处置,并在此基础上与各级政府分摊“租值”,也就是所谓17%的增值税,张五常教授已经证明这其实是租值。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张五常教授所推祟的当代中国经济制度,其实质正在于“初始产权”这一局限条件的不同——由于西方现代市场的“初始产权”是不可分割的个人产权,因此在社会和经济体系中,形成了结构复杂,注重政府监督及产权边界明晰的宪政、法律和市场和约体系;

而在中国社会中,由于“初始产权”是不可分割的“全民所有权”,按照科斯定律:产权的清晰界定是市场交易前提,从理论上而言所有权的交易是某种“不可能实现的目标”,或至少是不可能按市场交易的价格标准来清晰界定的。

然而在市场化转型过程中,当交易类型从产品交易上升到资产交易,尤其是资本市场出现的情况下,不涉及所有权转移的“资产交易”几乎是不可能的。由此而在资产所有权的层面上,形成了一个“上半身封建制、下半身资本主义”的权钱交易市场。

以此反观中国市场的现实,不难发现凡是涉及“国有资产”所有权交易与转让的领域,均是涉及大量“腐败”与“黑幕”的领域:国有企业(包括国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控股权),土地开发权,能源、通讯、矿藏等所谓公共资源的开发权和市场准入权,均是大量“权钱交易”的对象。

究其根源,正如前文所述,在所有权层面之上,是非市场化的“分封制”产权权利排列;而在所有权层面之下,则是市场化的“市场价格”产权权利排列,两种权利排列的交汇之处,正是“权钱交易”的丰厚土壤。

从与社会结构相对应的产权制度状态而言,这种“半封建、半资本主义”产权机制,正与转型期的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结构相对应。正因为是转型阶段,所以它不可能长期存在,从世界历史而言,真正具备长期稳定状态的所谓“超稳态社会”(金观涛语),实际上只有传统的封建集权制和现代社会中的宪政分权制。(参见俺此前的博客“公共知识分子与公民社会”)

因此从长期趋势而言,“国有产权”的分裂及包括产权在内的个体权力的复苏,以及由此而建立的宪政政治与公民社会,应当是中国社会现代化变革与融入当代世界潮流不可逆转的方向。

但是在这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仍将处于转型期的特殊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如果不理解这一具备中国特色的产权权排列的转变,仅以西方社会与市场的监管模式来理解和治理“中国式腐败”,只能收事倍功半之效。

针对这一似新犹古的产权模式,在汲取现代市场治理经验的同时,还应该从中国传统政治智慧和资源中汲取经验,发挥这一特殊产权模式的竞争优势,并更加有效地建立起针对“分封式”产权权利排列的监管与激励机制,在社会公平的基础上完成这一人类历史前所未有的关键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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