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手记
角色之辩:国资经营与“经营国资”
黄河
在此前多年的财经报道采写过程中,我曾多次接触到这样的现象:某些国有企业或国企集团,明明不具备多元化投资与规模化扩张的条件,却象打了鸡血似的四处投资,直到把自己活活拖垮。
与此同时,作为国企“代理所有人”的国资管理部门,要么对企业的具体经营横加干涉,导致企业经营决策与效率降低;要么听任企业自由发展,并将经营利润不断投入无限制的规模扩张之中。
这也是过去多年国企管理机制中所谓“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循环。
如果说在改革开放的早期阶段,这种国资管理的乱象跟当时的政企不分、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等原因有关的话。那么随着国有企业的大规模上市,从“主管部门”变身为“国资股东代理人”的国资管理部门,理应象真正的市场化股东一样,向股份制国企索取应得的利润分红,并将之投入涉及国计民生的公共财政预算——这才是国企应该向全体股东(社会公众)应尽的义务。
但是过去多年中我却看到,无论是各级政府还是国资管理部门,在绝大部份时间里避而不谈国企的经营利润上缴,而是把整个国企资产的增长规模视为“国资保值增值”的业绩标准向外界披露。
为什么国企可以把本应上缴的利润截留,作为公司员工的福利或企业扩张的资本?为什么本该获得相应利润支配权的政府和国资管理部门,对于自身“分红权”的缺失却保持缄默甚至纵容?
这个长期困惑着我的问题,直到此次深圳国资管理机制的调查时,才终于获得了部份解答。
深圳的国资管理体制,实际上分为两个层面:一层是国资管理部门以“股东代理人”的形式,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履行股东职责并享有相应权利(如人事推荐和分红权等)。
在这个层面上,深圳自1987年到2005年的18年探索与尝试中,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企管理机制,形成了有效的“国资经营”管理模式;
而国资管理机制的第二个层面,实际上是地方政府以“国资所有者(代理人)”的角色,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中,利用国有资本杠杆撬动社会与金融资本,完成规模庞大的城市建设和产业升级的“资本经营”。
在欧美等市场经济国家中,由于私有产权占市场主体地位,各级政府在城市建设与发展中,除了市政债券等金融工具外,并没有多少“资本运营”的空间,因而其少数国企管理的职能也大多集中在公共服务功能方面。
而在中国过去30年的快速城市化进程中,许多地方政府利用土地资源和国有资产这两大“资本杠杆”,大大加速了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进程,并形成中国独特的“城市经营”模式。
在这一“城市经营”的发展模式下,中国的国资管理体系实际上承担着双重角色:一方面是“国资经营”的主体,以国资所有者身份在国企经营中承担起“国资股东”的管理职责;另一方面则是“经营国资”的对象,在地方政府的经济策与规划中,以“资本形态”成为政府投融资的杠杆和决策实施的工具。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国企的经营性盈利收入对于政府而言,远不如资产规模的扩大重要。因为只有庞大的国有资产规模为投融资平台,才能撬动更加庞大的城市建设与产业升级投入。
与此同时,国有资产规模的增长,也并非来自其历年盈利的累积,而是在城市化过程中,政府将不断增值的土地资产纳入国资体系所致。
由此地方政府形成了某种以“国资杠杆”融资,投入城市建设后,再以升值的土地资产偿还国企金融负债的“滚动融资”模式。
对于走在国资管理体制改革前列的深圳而言,过去20年的改革已经让它在国资经营与国企管理机制上积累起了相对成熟的经验;同时在“经营国资”的层面,比如人大对国资监管主体地位的确立,包含国资预算的“全口径政府预算”的推出,也在进行前一系列意义深远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
对而我言,相比于深圳十年前试验、并在今天全国推广的“国资经营”改革(所有制改革)来说,深圳今天正在尝试的“经营国资”模式的探索与努力,更加值得期待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