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经济部 黄河
2016年6月23日,我与同事采写的报道《九鼎:危险的金钱游戏》(下称“九鼎游戏”)和《“这实质上就是一种畸型的证券化”》(下称“畸型证券化”)在本报发表后,当天晚上新三板上市公司九鼎集团发布了《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不实报道的澄清公告》(下称“澄清公告”),指斥本报对其业务模式、金融创新等方面进行了“大量不实报道”,并表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因为相关报道可能陷于法律纠纷,现根据本人在报道采写中所了解的情况,对“澄清公告”中的指责略作回应,以供报社法务部门和领导了解情况。
报道缘起
这组报道实际上是我在5月29日采写的《中国式“影子银行”的跨界套利游戏》(下称“影子银行”)的后续报道。
“影子银行”一文从宏观经济周期和监管政策转型的角度,阐述了影子银行体系近年来的变形过程,以及其可能对中国金融体系带来的系统性风险与冲击;而本组报道则试图通过微观的企业案例分析,展示出这一“跨市场加杠杠”模式的具体运作及其风险本质。
之所以选择九鼎作为报道案例,一是因为它的“金融创新”对当下的金融市场有极强的“示范效应”,同时因其诸多有争议的资本运作手法近期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更具典型意义和新闻时效性。
从九鼎集团公布的“澄清公告”来看,公司对于本组报道中的核心逻辑:九鼎模式的实质是“跨市场加杠杆”,及诸多相关现象与风险分析并未提出实质性反驳,而是对文中的片断陈述和分析加以“澄清”,以下根据其几点“澄清”略作说明。
“澄清公告”说明
1、关于九鼎负债率与“加杠杆”的判断
九鼎以其上市后公司负债率下降的理由,反驳报道中对其利用资产估值不断融资“加杠杆”的判断,并指责作者“缺乏基本的金融与财务常识”,实际上是自身缺乏“金融与财务常识”的表现。
作为上市公司的九鼎集团,其控股股东的负债率既可以体现在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内,也可以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之外,比如上市银行实务操作中表外业务所形成的“影子银行”体系,实质上就是银行“表外负债”的一种体现。
而九鼎以“基金份额换股权”所置入的35亿“资产”,名为资产实质上是九鼎作为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所负有的“信托债权”,在混淆了不同资本市场中关于“资产”与“债务”的监管和评价标准的不同后——把一个市场中的债务当成另一个市场中的“资产”进行定价融资,正是报道所揭示的“跨式场加杠杆”实质所在。
2、关于私募基金保底增值协议
本报在报道中引述了私募基金业内人士的分析,指出保底增值承诺并非仅为书面协议或承诺,而是可以通过投资产品的结构化设计,把“保底承诺”变成具有不同优先权和收益率的“结构化产品”向投资者销售。
这种结构化产品在当下市场中大量存在,而且许多并未受到监管查处,是否就说明它们是“合法的”?而作为透明度极低的私募管理机构,在市场信息极度不对称的情况下,没有理由拒绝外部观察者从市场常规现象而做出的合理推断。
而在上市后的基金份额换股权计划中,对公司股价的“保底承诺”是现实存在,它本身就是一个原有私募基金收益“保底增值承诺”的变形。
3、关于合格投资人的判定
九鼎以其旗下私募管理机构昆吾九鼎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管理规则中关于“合格投资人”判定规则为由,指责报道中引述采访对象说法,称其引入“非合格投资人进入股权投资市场”,且“后续投资人无从知晓投资项目风险”的评价有误。
但实质上“基金份额换股权”就是把35亿基金份额所对应的数十家私募基金转换成一家“九鼎基金”,而新三板的后续投资者在购买基金份额时,不但无法获得初始换股投资者所对应的股价增值补偿,也无法知悉自己所持有的股权对应于原有基金中的哪一份基金资产。
新三板投资者显然不是合格的私募基金投资人,但在持有基金份额所置换的股权,实质上变相成为了既没有风险保障、也无从知悉投资项目风险的“接盘者”。
九鼎以“从未受到任何处罚”来作为自己的免责理由,但是在最新发布的私募融资监管规则中,明确否决了“基金份额换股权”的融资模式及相关企业的后续融资资格,本身就是一种“监管认定”。
4、关于“正面对决监管层”
在相关报道表述中,阐述的是九鼎管理层及其保荐机构跟监管层问询意见的“规则博弈”:监管层在问询函中明确质疑九鼎多项资本和财务运作是否“规避监管”,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条款,而九鼎在回复中认为自己均未违规。
这种双方对监管规则和相关法规适用性的不同意见,在我们看来就是一种“正面对决”,至于九鼎自己是否如此认为,它大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
5、关于采访引述九鼎“不断加杠杆”的判断
报道所引述相关语论的采访对象爱股说创始人邹峻先生,已表示要就此问题专门写一篇文章,从专业角度阐述自己这一判断的理由和依据。
关于“其他说明”的说明
九鼎在澄清公告中指责本报在报道中“从未查证其中涉及的基本事实和客观数据”,“单方面组织采访素材”且“片面采用匿名信息源”,对此作为报道采写者,我有责任就财经报道采写的特性略作补充说明。
对于财经报道尤其是上市公司报道来说,企业在年报及公告中所公开的财务数据和管理层分析恰恰是最重要的“基本事实”。
本次报道中,记者对新三板上市公司九鼎集团、A股上市的九鼎投资及其关联企业的公告及数据均进行了详尽的阅读与摘录分析,并在公开数据和资料基础上形成对九鼎模式的基本分析与判断。
普通读者对于财经报道中的调查模式不太了解,但实际上大量的上市公司调查中,真正的“第一现象“正是公司财报本身:这一方面因为相关数据在公布前经历了多重审查,并由中介机构对其真实性做出法律承诺,因此相关数据可以直接作为具备法律效力的“第三方证据”;而相比之下,种种现场采访中所获得的口述记录,由于存在信息不完备等特征,因此只有在获得其他证据支持后才可以作为有效的报道依据。
当年我采访绿大地造假上市案时,虽然直接采访到了多位公司高管,但由于存在利益冲突等原因,只有在获得法庭卷宗的资料支持下,我才能引述他们的说法而不至于形成误导。
与此同时,在上市公司獐子岛扇贝失踪事件报道中,我并未去獐子岛现场“数扇贝”,而是根据上市公司财报分析,形成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准则漏洞打造“圈海”模式的判断,至今未被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任何当事方指责“片面采访”。
但在认识到上市公司财报等公告是“基本事实”的同时,也应注意到财报中的数据和阐述是在一系列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约束下所形成的“经营阐述”,这一“数据阐述”中包含着大量对监管和市场规则的理解乃至规避,因此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客观数据”。
只有在理解了相关规则的内涵,并结合企业公开的经营模式与经营理念,才能够更加准确的理解财务数据所体现出的企业经营“深层真实”。
本组报道正是在遵循着一系列财经报道操作的规范基础上所进行的采写,而在对企业财报等公开数据和资料的分析过程中,我们还发现了某些公告陈述不规范、经营数据互相冲突的现象,只是因为跟报道主题关联不大,因此在报道中未予采用。
因此本人不认为自己的本组报道采访有违反新闻报道采访规范,或“严重误导市场和投资者”之处,特此向本报新闻职业伦理委员会及相关领导做出以上说明。
未来如因相关报道引发法律纠纷,本人愿配合报社法务等相关部门就报道采写过程进行调查,并保留对九鼎集团在其公告中对本人及同事“逻辑混乱、专业水准低下”等名誉损害的事实进行法律追究的权利。
南方周末 经济部
记者 黄河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