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德与患德

据媒体报道,深圳市人民医院近日出现一起医患纠纷,患者家属向媒体投诉,因车祸受伤的患者在深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时,医院在患者伤未全愈的情况下就将患者“请”出了医院。

事后据医院反映,患者欧小姐在湛江因车祸受轻伤,于9月22日来医院急诊科观察室留院观察,由于伤势较轻,不符合入院收治的诊断标准,欧小姐在医院也没有办理入院手续,因此也就不存在患者所反映的“伤未愈就‘请’患者出院”的情况。

据院方反映,按规定,急诊留观时间一般为24小时,但由于车祸双方互相扯皮,欧小姐在医院急诊室留观室不走,在医院的留观室滞留了十几天。急诊科医生考虑到医院急诊室留观室床位少、病人多,曾多次劝其结束留观,但欧小姐及其家属不理会医生的建议继续霸占床位,由于欧小姐前一天经过专科门诊复查,已经痊愈。值班医生建议其返回家中修养,但遭到欧小姐及其家属的拒绝和责骂。

从报道的情况来看,所谓“患者”应当是希望通过医院的判断达到其在起诉或其他方面的目的,这在深圳已经不是第一例,由于国内司法界定得越来越清晰,在很多刑事或民事案例件中,医院出据的证明已经成为法庭裁定的重要依据。

但对于医院而言,救死扶伤才是其职能之体现。医院不是法医鉴定所,也不是社会疗养院,作为医院和医生,应该有其专业性的判断标准。

换句话说,患者来到医院的“本份”是治病,而不是通过医疗诊断而达到其他的社会目的。如果患者觉得该医院治疗不及时、不准确或者不专业,同样有相应的医疗监督机构可以投诉甚至起诉。但作为医院而言,它没有义务为各种患者非病因的要求而作出妥协。

作为一个政府事业机构,医院由于其“专业垄断”而曾饱受非议,作为患者,对于医院确实存在一个“信息与知识不对称”的关系处于弱势状态。但这种不平衡应该由医疗卫生系统自身的监督加强而解决,不应该成为其它社会势力或利益的介入借口。

作为与生命息息相关的领域之一,医院或者医生当然应该有“医德”,这种医德最本质的表现是其救死扶伤的能力与义务,但是同时我们的社会是不是也应该培养或者塑造一种“患德”:那就是作为病人,自己的“天职”是到医院接受身体或心理的治疗,而非达到某些其他目的。

“医德”与“患德”是相辅相互的,一个没有“患德”的社会又怎么能够培养出良好的“医德”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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